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是当前基层治理中的高频问题,既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又关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随着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深化,此类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的特点,亟需从法律层面构建系统化解决方案。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核心风险点集中在合同效力认定与履行环节。部分村委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包期限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流转手续不完备等问题频发。实践中常见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发包方借土地整理名义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均可能引发群体性争议。尤其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经营权抵押融资引发的权属争议需特别关注抵押登记效力及权利顺位问题。
纠纷解决需要构建分层化解机制。基层调解组织应发挥前端过滤作用,通过乡贤参与、村规民约调处轻微争议。对于涉及土地权属确认、合同效力判断的复杂案件,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行政裁决或司法确认。仲裁机构可针对流转收益分配、违约赔偿等经济性争议建立快速处理通道。法院审理中需注重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共利益,对以流转名义变相买卖土地、损害集体成员优先权等行为严格审查。
纠纷预防体系的完善同样关键。政府部门应加强承包合同标准化指导,建立统一的经营权登记公示平台。定期开展土地法规普法教育,重点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延长、经营权流转的新规。对历史遗留问题推行分类处置,通过补充协议、重新确权等方式实现法律关系稳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规范决策程序,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时必须保障成员知情权与参与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明确承包合同订立程序及流转规则;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合同效力认定作出具体指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确立多元化解机制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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