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或当事人主观违约等因素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情形屡见不鲜。当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受阻产生争议时,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路径,旨在平衡交易安全与公平原则,同时兼顾社会秩序的稳定。
当一方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可主张继续履行请求权。此类救济途径的核心在于维护合同效力,通过司法强制力促使违约方完成过户登记、支付价款等义务。但需注意,若房屋因查封、权属争议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过户,或合同履行成本显著超出合理范围,则可能因履行不能或经济合理性原则排除继续履行的适用。此时,守约方需及时调整诉讼策略,转向其他救济方式。
对于存在根本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解除合同成为重要选择。例如卖方故意隐瞒重大产权瑕疵、买方长期拖欠购房款且无履约诚意等,均可能触发合同解除权。解除通知的送达程序、异议期限的把握将直接影响权利行使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主张恢复原状,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及房屋占有权益,但需注意房屋增值损失、装修添附等衍生问题的处理规则。
损害赔偿作为兜底性救济手段,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守约方既可主张直接损失,如已付资金的利息、交易税费等实际支出,亦可针对可得利益损失提出诉求,典型如房价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履约进度、市场波动幅度、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裁量赔偿金额。此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定金罚则可并行适用,但需注意民法典对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限制,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在房价剧烈波动背景下,部分违约行为可能涉及机会主义倾向。此时,司法机关倾向于通过精细化裁量平衡双方利益:既防止违约方通过恶意违约获取不当利益,也避免守约方滥用救济权谋取超额赔偿。例如在跳单交易、阴阳合同等复杂情形中,需结合缔约背景、履行过程综合判定违约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形。第五百八十四条确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五百八十五条规范违约金调整规则,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则对定金担保制度作出系统性规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提供完整的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