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可以分为作为类案由、不作为类案由、行政赔偿类案由,具体如下:
作为类案由:行政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如“治安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等。
不作为类案由: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如“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等。
行政赔偿类案由: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等。
多带带提起行政赔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在确定行政诉讼案由时,应当遵循准确、简洁、规范的原则,以确保案由能够准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焦点。如果在实践中遇到难以确定案由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案由的确定并不等同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或范围,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需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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