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约定原告所在地有效吗

07-05 14:41发布

协议管辖约定原告所在地是有效的,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协议管辖的效力判断应考虑以下因素:

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可选择的法院范围: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协议管辖约定原告所在地的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例。有些法院认为,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有效的,因为这种约定符合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种约定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在起诉前无法确定哪一方是原告,哪一方是被告。如果双方都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可能会导致管辖权的冲突。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谨慎考虑协议管辖的约定,确保约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对协议管辖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遇到问题别瞎猜,速请陆律来帮忙,本文作者陆兴汉律师,微信号fawu36,如果你遇到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随时欢迎咨询,本人2005年毕业于上海211名校法律专业,知识面广,具备夯实的法学知识和专业基础,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实战经验丰富,有较多成功案例;主要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劳动工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人身侵权、医疗损害及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疑难案件处理,拥有丰富的律师实战经验;擅文辞,其名其文曾被国内数百家媒体广泛报道,上过教育部《基础教育研究》杂志及国家级新闻期刊《北京周报》等重要新闻媒体,对各类诉讼文书把握精准,对客户的委托身先力行,精准把握法律文书的每一个遣词用句。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为最大化实现客户的法律权益而孜孜不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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