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中的争议问题解析与实务探讨》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争议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条文的理解,还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本文将对刑法适用中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解析与实务探讨。
首先,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刑法溯及力是指新刑法对旧罪行的适用效力。在实践中,对于新刑法实施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新刑法,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新刑法具有溯及力,应适用新刑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应适用旧刑法。对此,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其次,关于刑法的竞合问题。刑法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或者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刑法竞合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择一重罪处罚。对此,《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在处理竞合问题时,一般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
再次,关于刑法的时效问题。刑法时效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一定期限内,国家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刑法时效,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法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对此,《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在时效问题上采取的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原则。
最后,关于刑法的适用对象问题。刑法适用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犯罪主体,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犯罪主体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在适用对象问题上,将犯罪主体限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69条、第87条、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