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03-26 11:51发布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而在这一过程中,共同债务的认定同样至关重要。以下是关于婚内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的一些要点。

首先,需明确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些债务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贷款、车贷、家庭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在认定共同债务时,以下因素应予以考虑:

  • 债务形成时间: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若债务是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才形成的,则一般不视为共同债务。

  • 债务用途: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养或双方父母抚养等,则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若债务用于个人用途或非法活动,则不应视为共同债务。

  • 债务签订主体:共同债务的签订主体为夫妻双方。若债务仅由一方签订,但另一方知情并实际使用了该债务,则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 债务偿还能力:在认定共同债务时,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偿还能力。若一方无力偿还,另一方有偿还义务。

  • 债务协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债务问题进行过协商,且双方均认可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应予以认定。

  •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几种情况需特别注意:

    • 若债务形成于婚前,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则该债务可视为共同债务。

    • 若债务形成于婚后,但用于个人用途,但另一方实际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也可视为共同债务。

    • 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名义对外担保,导致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债务形成的时间、用途、签订主体、偿还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金、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保险金、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名义对外担保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情况。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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