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开发商以小区架空层车库作抵债,法院是否支持?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阳光房产公司聘请小李为其工作,尚有11万元工资未结清,后又向小李借款,最后经结算确认,阳光房产公司共欠小李20万元,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阳光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阳光小区的3间车库按优惠价折扣销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故房产公司无权处置案涉架空层车库,法院依法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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