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消除危险权,是指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因租赁物存在危险而要求承租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租赁消除危险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本文将从法律保障与实务操作两个方面对租赁消除危险权进行详解。
首先,从法律保障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707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租赁物存在危险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这一规定明确了出租人在租赁物存在危险时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赋予了出租人消除危险的权利。
其次,从实务操作角度来看,出租人在行使租赁消除危险权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及时发现危险:出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危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告知承租人:出租人发现租赁物存在危险后,应立即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危险情况。
要求承租人采取措施: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协商解决:在承租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的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应进行协商,共同解决消除危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提起诉讼:如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出租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危险程度的判断:出租人在判断租赁物是否存在危险时,应综合考虑租赁物的安全性能、使用年限、使用环境等因素。
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采取的措施应具有合理性,不能过于苛刻。
危险消除的费用承担:在消除危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
诉讼时效:出租人行使租赁消除危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707条:“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租赁物存在危险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711条:“出租人未履行保证租赁物安全的义务,导致承租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712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的,出租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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