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指南:法律要点解析与实务操作

04-26 09:25发布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的撤销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撤销权行使指南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以下将结合法律要点解析撤销权的实务操作。

    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撤销权人具备相应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此,撤销权人必须是因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一方。

    其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一是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违法行为;二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在实务操作中,撤销权的行使应严格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证据。撤销权人应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以及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事实。

    提出撤销请求。撤销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收到撤销请求后,应对案件进行审理,查证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决。

    撤销合同。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撤销权人主张的事实成立,应撤销合同,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诉讼时效。撤销权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丧失撤销权。

    在撤销权的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撤销权的行使不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撤销权的行使不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撤销权的行使不应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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