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法律界定与实务应用解析

04-21 14:07发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将从法律界定、实务应用等方面对连带责任保证进行解析。

    一、法律界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此可知,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实务应用

保证合同签订

    在实务中,保证合同是确立连带责任保证的基础。保证合同应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关系,包括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此外,保证合同还应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

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范围。在实务中,保证范围一般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但具体范围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确定。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即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仍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责任免除

    在以下情况下,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1)主债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且保证人已尽到通知义务;

    (2)主债务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如债权人未按约定提供担保;

    (3)主债务因债务人原因无法履行,如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

    三、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但具体范围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确定。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即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仍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在以下情况下,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1)主债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且保证人已尽到通知义务;

    (2)主债务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如债权人未按约定提供担保;

    (3)主债务因债务人原因无法履行,如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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