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与限制是维护债权人权益、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将其债权与债务人的债权相互抵销的权利。然而,在行使抵销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滥用抵销权,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首先,关于抵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及时行使:债权人应在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抵销权,逾期则丧失抵销权。
依法行使: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
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抵销:债务人对其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
限制抵销:债务人对其有优先权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依法支付优先权。
限制抵销范围: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不得超出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
限制抵销对象: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不得针对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
在实践应用中,以下案例可供参考:
案例一:某破产企业欠债权人A公司100万元,A公司欠破产企业B公司5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A公司提出抵销请求。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有权行使抵销权,但应支付B公司的优先权。
案例二:某破产企业欠债权人C公司100万元,C公司欠破产企业D公司50万元。在破产程序中,C公司提出抵销请求。由于C公司欠D公司的债权为有担保的债权,C公司不得行使抵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对其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对其有优先权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依法支付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不得超出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不得针对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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