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价款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关于租赁价款确定的法律要点与实操指南。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价款应明确约定。租赁价款一般包括租金、押金等。租金是指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钱,押金是指承租人为确保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钱。租金和押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租赁价款的确定原则
公平原则:租赁价款应遵循公平原则,即租赁价款应与租赁物的价值、租赁期限、市场行情等因素相适应。
实际原则:租赁价款应反映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包括租赁物的购置成本、折旧、维修保养费用等。
诚信原则:租赁双方在确定租赁价款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隐瞒、欺诈对方。
二、租赁价款的确定方法
市场法:参照市场上同类租赁物的租金水平确定租赁价款。
成本法:根据租赁物的购置成本、折旧、维修保养费用等因素计算租赁价款。
收益法:根据租赁物的预期收益计算租赁价款。
三、租赁价款的调整
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行情变化,租赁价款可按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租赁物发生重大维修、改造等情况,租赁价款可按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四、租赁价款的支付
租赁价款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如月付、季付、年付等。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赁价款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五、租赁价款的争议解决
租赁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租赁价款争议。
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自然损耗等原因灭失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租赁物因承租人的过错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自然损耗等原因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租赁物因不可抗力、自然损耗等原因灭失的,不返还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支付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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