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男子故意购买过期香肠后,成功获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07-25 11:07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男子故意购买过期香肠后,成功获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孙银山在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在食品药品领域,生产者、销售者是不能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所以即便孙某的行为是故意的,只要香肠确实过期了,超市就需要赔偿。

要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情况下,故意购买问题食品索赔都可以获得支持,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这种索赔行为的话,那法院是不会支持消费者的索赔请求的。

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经营过期食品的话,可以给予其以下处罚:

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处以罚款。如果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三、如果经营者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则吊销许可证。

如果消费者发现销售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还进行销售,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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