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及适用范围的司法实践分析

04-21 12:37发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其行使期限和适用范围常引发争议。从近年判例来看,法院对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的认定存在不同标准,有的以工程竣工之日为起点,有的则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或实际结算完成之日计算。这种差异导致同类案件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亟需统一裁判尺度。对于未完工程,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权,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停工责任归属。

    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同样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优先权范围限于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衍生债权。对于装修装饰工程,若其价值已物化到建筑物中,承包人也可主张优先权,但需注意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的区分。当同一工程存在多个优先权主体时,法院通常会按照各承包人施工完成的时间先后确定受偿顺序,体现时间优先原则。

    在权利行使方式上,承包人既可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优先权,也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需注意,优先受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逾期将导致权利丧失。部分法院认为,承包人仅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即可,不必强求在期限内完成执行程序。这一理解有利于保护承包人权益,但也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预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法律内容请咨询本站官方律师。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