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受赠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无偿合同,受赠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当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或撤销赠与时,受赠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案情,从合同成立要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受赠人的合理信赖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赠与人具有赠与的真实意愿。若赠与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受赠人接受赠与,或虚构赠与事实,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无效。然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尤其是涉及不动产或特殊动产的赠与,受赠人往往基于对赠与人的信任进行了相应投入或安排。此时,若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可能对受赠人造成不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赠与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或是否经过公证,以判断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受赠人的权利保护还涉及赠与财产的交付问题。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未按约定交付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赠与人可能以财产未实际转移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对此,法院会结合财产性质、双方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例如,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若赠与人已完成相关手续但未实际交付,法院可能倾向于支持受赠人的履行请求。而对于动产赠与,实际交付往往是认定合同履行的关键。
此外,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变化也可能影响受赠人的权利。若赠与人在赠与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能主张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赠与人经济恶化的程度及其与赠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避免赠与人滥用权利损害受赠人利益。同时,对于受赠人因信赖赠与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法院也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判令赠与人承担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指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