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较为常见,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合同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划分、违约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探矿权转让的行政审批程序,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但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报批义务,对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已完成报批手续的合同,需审查转让方是否具备探矿权人资格,以及探矿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价款支付与探矿权移交的时间节点常引发争议。转让方未按约定移交地质资料、勘查许可证等文件,或受让方未按期支付转让款,均可能构成违约。实践中需注意区分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判断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探矿权灭失,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注意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纠纷处理过程中,证据收集与保全尤为关键。勘查许可证、转让合同、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书证是核心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或证据保全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质资料审查、矿权价值评估等问题,可申请司法鉴定。调解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途径,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往往能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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