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中受让方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法律分析

04-21 12:55发布

    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中,受让方的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是实务中的核心问题。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涉及多方利益平衡,受让方在承接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同时,也面临潜在风险。受让方需明确自身法律地位,确保转移程序合法有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实践中,受让方应重点关注原合同履行情况、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以及转移行为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让与人提供担保或进行债务核查。

    受让方权利保护的关键在于对原合同的全面审查。受让方有权要求让与人披露与债权债务相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进度、争议事项及潜在风险。若让与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受让方可主张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受让方应注意转移行为的通知义务,未依法通知债务人的,该转移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不得转移,受让方对此应有清晰认知。

    责任承担方面,受让方自转移生效时起承受让与人在原合同中的全部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受让方不仅取得相关债权,也需承担可能存在的债务及违约责任。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接了隐性债务,此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让与人是否构成欺诈。若债务存在瑕疵或让与人存在违约行为,受让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让与人承担补充责任、行使合同解除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当转移行为影响第三人利益时,受让方需审慎评估法律风险。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转让中,若涉及农民工工资等特殊债权,受让方可能面临超出一般合同义务的责任。此时,受让方应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设置履约保证金等方式降低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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