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主要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履行障碍、违约责任等核心争议。转让方未取得权属证书即签订合同的情况频发,此时需区分合同效力与履行可能性。即便转让方未取得权属证书,合同本身仍可能有效,但后续可能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受让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转让价格条款的约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尤其是当土地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一方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调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仅在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值且存在乘人之危等情形时才会干预。
权属瑕疵是另一类高发问题,包括土地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共有权人未同意转让等情形。受让方在签约前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若转让方故意隐瞒瑕疵,则可能构成欺诈,受让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对于未达到约定开发条件的转让,需考察合同具体约定,若未明确约定开发标准,可能按照土地现状交付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处理较为复杂,涉及土地返还、已付转让款返还、利息计算以及土地增值损失分担等问题,需要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违约责任认定时需注意区分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而迟延支付部分款项通常属于一般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实务中还经常遇到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性质争议,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实质进行判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中,为避税签订的低价合同条款通常被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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