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合同纠纷中居间服务费争议的司法认定标准与实务应对策略

04-21 12:26发布

    房产中介服务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环节,其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其中居间服务费争议尤为突出。当买卖双方因交易未达成而对中介服务费产生分歧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约定、服务完成度及行业惯例进行综合判断。中介机构主张服务费时,需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了核心居间义务,包括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磋商等关键环节,而非仅停留在简单信息传递层面。若中介仅提供初步信息却未促成实质性交易磋商,其收费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实务中争议焦点常集中于中介服务的实质性贡献认定。部分案例显示,当中介机构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因买方贷款审批未通过等客观原因导致交易终止,法院可能根据服务完成比例判决适当费用。而对于中介存在隐瞒重要信息或虚假承诺等过错情形,不仅服务费主张会被驳回,还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值得关注的是,电子签约记录、带看确认单等证据的完整保存,对中介证明服务过程具有决定性作用。

    交易双方在签约时应对服务费条款保持足够审慎,明确约定收费节点与退费条件。实践中常见的中介单方拟定无论成交与否均需付费等格式条款,可能因排除主要权利而被认定无效。同时,消费者应注意留存中介承诺的书面证据,对于口头承诺的重要信息应通过补充协议固定。当出现争议时,双方可通过行业协会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这既能降低维权成本,也有利于维护行业信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关于格式条款效力问题,依据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条款存在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情形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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