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中受赠人权利保护与法律救济途径探析

04-21 12:09发布

    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受赠人的权利保护往往涉及财产权益的确认、合同履行的保障以及违约救济的实现。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无偿合同,受赠人通常处于相对被动地位,一旦赠与人反悔或拒绝履行义务,受赠人可能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因此,法律对受赠人的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时,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受赠人的权利保护首先体现在对赠与合同效力的确认上。赠与合同成立后,若赠与人未履行交付义务,受赠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特别是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中,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律明确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以保障受赠人的合理期待。此外,若赠与财产已实际交付或登记,受赠人即取得所有权,赠与人不得再以任意撤销为由主张返还,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

    当赠与人不履行义务时,受赠人可寻求法律救济。若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毁损、灭失,受赠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附义务的赠与,若受赠人已履行约定义务而赠与人拒绝履行,受赠人可主张强制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履行部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履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作出裁判,以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受赠人的权利并非绝对。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此时,受赠人已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限制,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救济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第六百六十一条明确,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作出规定,列举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情形下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此外,第六百六十五条强调,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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