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合同纠纷中,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医疗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其告知义务不仅关系到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直接影响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告知义务的核心在于确保患者充分了解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及替代方案等信息,从而作出理性决策。若医疗机构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履行告知义务,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告知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及预后情况等关键信息。告知方式应当适当,通常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口头告知也需有相应记录佐证。告知对象原则上为患者本人,若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处于昏迷等无法表达意愿的状态,则应向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告知。告知程度应以普通患者能够理解为标准,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确保信息传达的有效性。
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违约责任,即医疗机构因违反合同义务而需赔偿患者损失。二是侵权责任,尤其是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可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合理告知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因果关系成立,医疗机构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紧急救治等,医疗机构可适当减轻或免除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也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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