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中出让方违约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04-21 12:08发布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中,出让方违约可能涉及多种情形,例如未按约定交付土地、未完成土地平整或基础设施配套、提供虚假土地信息、擅自变更土地规划条件等。此类违约行为将直接影响受让方的开发计划,造成经济损失。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权利,要求出让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出让方未按时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土地时,受让方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出让方限期完成土地交付义务。若因出让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范围通常包括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利息、前期开发投入、合理预期利益等。对于出让方提供虚假土地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损失。若出让方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导致受让方无法按原计划开发,受让方有权要求调整土地出让金或解除合同。

    救济途径方面,受让方可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在主张权利时,受让方需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现场照片等,以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失情况。对于政府作为出让方的纠纷,还应注意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问题。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作出裁判,平衡双方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若出让方违约行为涉及行政违法,如违规审批、越权出让等,受让方还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维护权益。同时,对于因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可能涉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出让方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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