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其履行过程往往涉及公共利益与道德义务的双重属性。当捐赠方未按约定履行捐赠义务时,受赠方通常面临维权困境。司法实践中认定违约责任时,法院会重点审查捐赠行为的公益属性、合同具体条款以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捐赠方若以经济困难等理由主张免除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能力发生根本性恶化,否则仍需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捐赠方恶意违约的情形,例如虚构捐赠事实进行虚假宣传后拒绝履行,法院可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此时受赠方不仅可主张合同解除,还可要求赔偿因信赖利益受损导致的直接损失,包括为准备接受捐赠投入的必要费用。若捐赠行为已向社会公开并产生广泛影响,违约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捐赠合同通常具有不可撤销性,捐赠方不能像普通赠与合同那样行使任意撤销权。
受赠方寻求救济时,可优先通过慈善组织调解或行业自律组织协调等非诉途径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及时收集捐赠承诺书、公示文件、往来函件等证据材料,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法院在裁判时可能酌情考量公益项目的特殊性,例如对用于救灾、扶贫等紧急公益项目的违约行为,往往会采取更严格的认定标准。执行阶段,对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的捐赠方,可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捐赠人拒不交付捐赠财产时,慈善组织可依法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作出限制性规定,强调公益捐赠合同的特殊性。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法律内容请咨询本站官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