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作为平等主体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又包含契约自由特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水质瑕疵、供水中断、计量争议等问题引发的纠纷频发,其责任认定需立足合同约定与法律规范的二元维度展开分析。供水企业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其责任判定需着重审查是否尽到审慎管理义务,而用水方责任则集中于违约使用、费用拖欠等情形,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公平性。
纠纷处理中首先应准确识别合同性质。虽然供用水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但因其具有公共事业属性,需结合城市供水条例等特别规范综合认定。对于供水方主张的违约金条款,司法机关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审查其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尤其关注格式条款中加重用户责任的约定效力。当出现水质污染导致用户财产损失时,需区分供水企业管网维护责任与第三方污染责任,通过专业鉴定确定污染源及因果关系链。
计量争议作为高频纠纷类型,核心在于证据规则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供水企业应对计量装置合格性、数据准确性承担举证责任,用户主张异常用水量时需提供初步反证。对于长期未抄表导致的累积水费争议,应结合用户是否及时报修、供水方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裁量费用分担比例。
突发停水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考察事件性质。因管网老化等可预见因素导致的停水,供水方未及时检修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发的停水,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免除责任,但需同步审查应急供水措施的合理性。对于停水通知程序瑕疵造成的损失,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供水方仍可能因程序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相关特别法规范与民法典构成完整责任认定体系,在司法实践中需进行体系化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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