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与日常生活中,中介合同作为连接交易双方的纽带,其履行质量直接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当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证据收集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焦点。此类纠纷的处理不仅需要法律逻辑的严密推演,更依赖于完整证据链条的构建与法律规则的精准适用。
中介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需以合同约定为基本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首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促成交易等关键性义务的履行标准,需结合行业惯例与合同目的综合判断。例如房产中介未如实披露房屋产权瑕疵,即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仍可能因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被认定违约。但需注意,中介方仅承担居间服务责任,若因委托人隐瞒信息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需结合因果关系排除中介责任。
证据收集的完整性与证明力直接影响案件结果。除书面合同外,沟通记录是还原履约过程的重要载体。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需通过公证或原始载体展示确保真实性。对于跳单等典型违约行为,需同步收集交易双方实际达成协议的证据,例如购房者与卖方私下签订的协议、资金往来凭证等。涉及服务质量的争议,可调取中介服务过程记录、现场勘查报告等专业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证据链需能完整反映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避免碎片化证据导致证明力不足。
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证据的时效性与合法性。录音录像证据的采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电子数据应保留原始存储介质;第三方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形成印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中介服务,可申请司法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服务标准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在损失计算方面,除直接经济损失外,合理预期利益的赔偿主张需提供可量化的计算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定义;第九百六十二条明确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第九百六十四条确立报酬请求权条件;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制跳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作出专门规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六条系统规定了证据种类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