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施工方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常因权利边界模糊、程序规则复杂而引发争议。此类争议的解决不仅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更涉及建设工程产业链的稳定运行。从争议解决路径来看,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是主要方式,但不同路径的选择需结合案件特征与当事人需求综合考量。
协商调解作为成本最低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工程款争议初期具有独特优势。施工方可依托监理日志、进度确认单等过程性文件,与发包方就工程结算达成补充协议。但需注意,此类协议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等第三人权益,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可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为权利实现提供双重保障。仲裁程序因其专业性和保密性,在涉及技术鉴定的复杂案件中备受青睐,但施工方需特别关注仲裁条款的效力范围,避免因管辖异议延误维权时机。
诉讼程序中,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时须准确把握权利行使期限。现行司法解释将主张期限缩短至十八个月,起算时点需结合工程交付、结算文件送达等关键节点综合判定。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未完工程是否享有优先权、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构成权利放弃等。对于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情形,施工方可通过申请质量鉴定、提交验收合格证明等方式破除抗辩。值得注意的是,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行使需遵循特别规则,施工方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权利顺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期限、主体等作出细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