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交易作为推动能源节约与绿色发展的市场化机制,近年来在我国政策引导下快速发展。随着交易规模扩大,合同纠纷逐渐显现,涉及主体权益、履约争议、政策变动等多重法律风险。市场主体需在交易全流程中构建风险识别与防控体系,避免因法律争议影响经营效益。
用能权交易合同的核心风险集中于权属界定与履约环节。部分企业因对用能权法律属性认知不足,在合同中未明确交易标的的权利边界,导致履约阶段产生争议。例如某省重点用能企业将年度节能量指标转让后,因未约定跨年度结转条款,受让方在次年主张继续使用剩余指标引发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时间效力的,应依据交易惯例及政策导向解释条款,最终驳回受让方诉求。此类案件提示市场主体需在合同中细化权利行使期限、计量标准等核心要素,防范条款歧义风险。
政策变动引发的履约障碍是另一类典型争议。某市化工企业在用能权交易合同中承诺五年内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后因地方政府出台更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导致原合同约定的节能量无法满足新要求。受让方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判决双方重新协商调整履约内容。该案凸显用能权交易与政策调整的高度关联性,建议企业在合同中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政策变动时的协商义务与责任分担方式。
在风险防控层面,专业法律审查与动态监管至关重要。合同文本需特别关注确权条款、履约担保、违约救济等内容设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节能量核算进行认证。建立履约跟踪机制,定期评估政策环境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通过补充协议修正条款。对于跨区域交易,还需注意地方性法规差异,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三条对合同履行原则及情势变更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确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环境权益交易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明确用能权交易规则;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指导情势变更条款的司法适用。市场主体开展用能权交易时,应综合运用多重法律规范构建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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