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中常见争议焦点往往围绕利息计算展开。此类案件中,利息的约定方式、计算标准及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合同条款综合判断。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合同形式相对随意,口头约定与书面条款并存现象普遍,更易引发后续争议。
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这一标准自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取代了原两线三区规则,成为判断利息合法性的核心依据。实务中常见出借人通过手续费、服务费等形式变相突破利率上限,此类费用若实质构成利息组成部分,法院将合并计入综合资金成本进行审查。
复利计算问题在争议处理中尤为复杂。法律原则上禁止利滚利,但存在例外情形:当借款人已支付前期利息,且剩余本金与已付利息之和未超过法定上限时,允许将未付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息。这种限制性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收益权与债务人权益,避免债务因复利计算无限扩大。审判实践中,法官需逐期核对利息支付记录,精确计算各阶段本息总额是否突破法定红线。
逾期利息的认定涉及双重标准。合同有明确约定时,逾期利率不得超出借期内利率水平;未作约定则参照借期内利率或当时LPR主张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仍可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这种制度设计既尊重契约自由,又通过法律补充性规定实现实质公平。
口头约定利息的效力认定存在举证难题。当借款人主张未约定利息而出借人提出口头约定时,法院需结合交易习惯、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若出借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口头约定存在,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种证据规则倒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促使当事人重视书面协议的签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四倍LPR;第二十九条指出逾期利率约定不得超过借期内利率,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按当时LPR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