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与典型案例解析实务要点

04-21 12:40发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该权利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及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解决等问题,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资金安全与工程市场的稳定运行。本文结合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探讨该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保障承包人劳动成果的兑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包人可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通过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优先受偿。但实务中常因合同效力认定产生争议。例如在某钢结构施工纠纷案中,施工合同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认定无效,但法院仍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请求,明确合同效力瑕疵不影响法定优先权的行使。这体现了立法保护弱势施工方的价值取向,但同时也要求承包人在缔约阶段即注重合同合法性审查。

    权利行使期限是另一个实务焦点。司法解释将主张优先权的期限限定为18个月,该期间自工程价款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某装饰工程纠纷案中,承包人虽在竣工后两年内提起诉讼,但因超过18个月期限被驳回优先权请求。该案例警示施工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工程款催收机制,及时通过书面函告、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定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同时需注意,该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

    在权利范围界定方面,实务中争议多集中于利息、违约金是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某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纠纷案中,法院将逾期利息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外,但支持了工程款本金及合理利润的请求。这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优先权范围的审慎态度,承包人需在合同约定时明确工程价款构成,避免将经营性费用与工程成本混同。此外,当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权利竞合时,如抵押权和消费者购房权,法院通常按照法定顺位确定清偿顺序,但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形下,购房者权益可能优先于工程价款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至四十二条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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