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其履行过程中极易因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履行瑕疵引发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多围绕合同履行质量、履行期限、价款支付等核心要素展开,实务中需结合法律规定与行业惯例,系统梳理风险节点并建立防范机制。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质量争议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品质、技术方案的合规性等都可能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常见承揽人以行业惯例主张质量标准,而定作人则强调合同特殊约定,二者冲突易导致履约障碍。此外,履行期限争议常伴随质量纠纷产生,尤其在建设工程、定制加工等领域,工序衔接、第三方配合等客观因素常成为工期延误的抗辩理由。价款支付争议则多与质量验收结果挂钩,双方对阶段性付款条件、质保金扣留比例等条款理解偏差易引发诉讼。
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控需贯穿合同全生命周期。合同订立阶段要特别注意工作内容的具体化描述,避免使用符合行业标准达到预期效果等模糊表述。对于技术参数、验收程序、整改标准等关键条款,建议采用技术附件+主合同的复合式约定。履行过程中应建立动态证据留存机制,对设计变更、工期调整等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书面确认文件。质量异议的提出时效、整改通知的送达方式等程序性事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实体权利主张。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承揽合同纠纷中的另一风险高发区。定作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行使任意解除权时,需注意赔偿范围的合理界定,实务中承揽人可就已完成工作部分的报酬及材料损失主张赔偿。承揽人在遭遇定作人未按约支付价款时,应审慎行使留置权,特别注意留置物价值与债权数额的比例关系,避免因不当留置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处理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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