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与民事往来中,定金与订金是常见的合同履行保障方式,但二者在法律性质及处理规则上存在本质区别。实践中因概念混淆导致的纠纷频发,需结合法律规范与司法实务准确把握其核心差异。
定金作为法定的债权担保形式,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生效,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定金罚则约束合同双方。若支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这种惩罚性机制强化了合同的履行保障,常见于房屋买卖、大宗商品交易等场景。值得注意的是,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中对款项性质的表述,若出现定金不退违约没收等表述,即便合同误写为订金,仍可能按定金规则处理。
订金则属于交易习惯中的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订金通常被视为履约诚意金或部分价款。当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可抵作价款;若合同解除,收受方原则上应予以返还。但需注意,若合同中约定订金不退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定金性质的特别约定,此时需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定。实务中常见争议在于,合同解除原因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将直接影响订金是否全额返还。
处理此类纠纷时,司法机关着重审查三方面要素:一是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包括款项名称、支付目的、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二是交易行为的连贯性,如付款凭证备注、后续履约情况等辅助证据;三是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处理结果。对于名为订金实为定金的情形,法院会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进行实质认定。同时,当事人对款项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书面合同、转账备注、沟通记录等证据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合同的形式要件及定金罚则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百零四条对定金比例限制进行细化解释。对于订金的处理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规定,以及第五百一十条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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