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兼具赠与和合同义务双重属性,其纠纷处理往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性与实践操作的精细化要求。在实务中,赠与人以财产无偿转移为前提设定受赠人履行特定义务,该义务既可能涉及具体行为履行,亦可能包含特定结果的实现。当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纠纷的核心往往围绕合同义务的履行标准、违约认定及法律后果展开。
处理此类纠纷需准确把握附义务的性质边界。司法实践中,义务内容的明确性与可执行性成为争议焦点。若合同条款对义务内容表述模糊,或义务设定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无效。例如要求受赠人实施违背道德底线的行为,即便合同已成立,该义务条款亦可能被判定无效。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需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催告履行的书面通知、合理履行期限的设置等程序性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撤销权行使受阻。
财产返还范围的确定是纠纷处理中的难点。当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受赠人应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但需考虑财产自然损耗、增值收益等动态因素。实务中常出现赠与人主张返还财产现值,而受赠人抗辩仅返还原始价值的争议。此时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财产性质及市场价值变动规律进行综合裁量。对于不动产等特殊财产,还需注意物权变动登记等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应从合同订立阶段着手。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义务内容、履行标准及验收方式,避免使用概括性表述。对于专业技术性义务,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履行标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赠与人应建立动态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查验、书面确认等方式固定履约证据。受赠人则需注重留存履行义务的过程性材料,如工作记录、费用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于价值重大的赠与行为,建议办理公证手续以强化证据效力,同时可约定分期履行条款,实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第六百六十五条对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作出限制。同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规定,构成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