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与实务争议要点解析

04-21 12:34发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施工方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中具有关键作用。然而,其具体行使条件与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需要结合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进行系统性梳理。

    从权利行使的基础条件来看,权利主体需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例如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等。但劳务分包企业是否享有优先权仍存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其未直接参与工程实体建设,故不具备主张资格。权利客体需为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若工程未竣工或质量不合格,则可能丧失优先权基础。在行使期限方面,民法典将原6个月期限延长至18个月,但起算点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标准仍存在分歧,例如工程结算未完成、质量保修金未到期等情形均可能影响期限计算。

    实务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往往围绕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展开。其一,在消费者购房人优先权与承包人优先权竞合时,需严格审查购房人是否满足用于居住且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标准,避免开发商虚构交易损害施工方权益。其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时,常遭遇发包人通过以房抵债、让与担保等方式转移资产,此时需结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判断权利顺位。其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主张优先权存在司法分歧,部分裁判认为优先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另一部分则支持受让人基于从权利取得优先地位。

    法律依据主要体现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权利主体、行使期限、权利范围等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则确立了消费者购房人的超级优先地位,形成权利冲突时的基本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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