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析及风险防范实务指南

04-21 12:40发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为民商事纠纷中的高发领域,其复杂性源于合同履行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交叉等特点。实践中,合同效力争议、工程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索赔、质量责任划分等问题频发,往往涉及数千万乃至上亿元的经济利益,亟需各方主体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合同效力认定是纠纷处理的起点。部分承包方因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特别是专业工程分包时未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情况。对于未依法招标的强制招标项目,即便已实际履行,仍可能被认定合同无效。此时工程款结算将不再依据合同约定,而是参照实际施工时的定额标准进行折价补偿。此类纠纷往往伴随工程量确认单缺失、签证文件效力存疑等问题,给价款核算带来困难。

    工程款支付争议常表现为进度款支付条件不明确、竣工结算久拖不决。部分发包方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尾款,但未能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或启动鉴定程序。施工方则可能因过程资料管理疏漏,无法举证已完工程量或设计变更事实。更值得警惕的是黑白合同现象,备案合同与履行合同存在实质性条款差异时,工程价款认定易生分歧。

    工期延误责任划分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履行事实综合判断。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顺延应有书面签证确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气象部门证明文件。若因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窝工,需考察采购合同与施工进度的衔接关系。质量争议则涉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等关键证据,保修期内出现结构性缺陷时,施工方可能面临质量终身追责。

    风险防范应从合同订立阶段开始。建议采用住建部示范文本为基础,细化专用条款中的计价方式、变更程序、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签证管理制度,所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均需书面确认。引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过程跟踪审计,既能控制成本又可固定履约证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结算协议,明确质量保修金返还条件。电子文档云端存储、会议纪要双签收等信息化手段能有效提升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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