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变卖底价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这一权利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关系解除时,对于租赁物的变卖底价具有知情权和请求权。本文将从实务要点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对租赁变卖底价请求权进行解析。
一、实务要点
租赁变卖底价请求权的主体租赁变卖底价请求权的主体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变卖底价。
提供变卖底价的时间出租人应在租赁关系解除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变卖底价。如未提供,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补正。
变卖底价的要求出租人提供的变卖底价应真实、合理。如出租人提供虚假变卖底价,承租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变卖底价的变更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如租赁物价值发生变动,出租人应及时调整变卖底价,并通知承租人。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将一栋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房屋变卖底价。乙公司以未收到变卖底价为由拒绝支付。经法院审理,认定甲公司未在租赁关系解除前提供变卖底价,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将一台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变卖底价为5万元。乙公司认为该底价过低,要求甲公司提高。经法院审理,认定甲公司提供的变卖底价合理,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提供变卖底价的义务,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租赁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变卖底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出租人未在租赁关系解除前提供租赁物的变卖底价,或者提供的变卖底价虚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出租人未及时调整变卖底价,或者未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补正或者赔偿损失。
以上法律依据为租赁变卖底价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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