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合同纠纷中居间服务费争议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裁判规则

04-21 12:25发布

    在房产中介合同纠纷中,居间服务费的争议往往成为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合同约定、服务履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中介机构主张居间服务费时,需证明其已实际促成交易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若中介仅提供部分服务或未促成交易,法院可能根据服务完成比例酌情调整费用。例如,中介带领客户看房并协助议价,但因买卖双方自行成交而未通过中介完成交易,法院可能认定中介无权主张全额佣金。

    对于居间服务费的金额争议,法院会审查费用是否合理。若中介收费标准明显高于行业惯例或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此外,中介未尽到如实报告、谨慎审查等义务,导致交易风险或损失的,法院可能减轻或免除委托人的付费义务。例如,中介隐瞒房屋产权瑕疵或未核实卖方身份真实性,委托人可主张减免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口头约定居间服务费也可能被法院认可,但需有其他证据佐证。若中介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但能提供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双方达成合意,法院可能支持其合理诉求。反之,若中介无法证明服务内容或费用约定,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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